屯門公路21死大車禍
案發於2003年7月10日早上6時半,55歲貨櫃車司機李秋榮駕駛連同無載貨拖架的「拖頭車」,沿屯門公路新界方向行駛。拖頭車循中線駛至往汀九路段一帶時,李急速煞車,「拖頭」不受控制向左擺動,把左邊慢線載有40名乘客的265M線九巴推向防撞欄,最終九巴墜落30公尺下的山坡,釀成21人死20人傷的大車禍。李秋榮原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獲上訴庭改判不小心駕駛,由監禁18個月改判入獄5個月。由於李自2005年7月至今,已服刑滿7個月,故獲當庭釋放。李在庭外表示判決公正,但對車禍造成嚴重傷亡感難過。
上訴庭強調,案件屬最嚴重的不小心駕駛,事件並導致嚴重傷亡,法庭考慮到保障公眾人士安全,故維持停牌兩年,即停牌最高刑罰。首席法官馬道立、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及高院法官麥明康在判辭指出,原審暫委法官未有考慮事發時在中線駕駛的李,其視線可能被前方兩輛貨櫃車阻擋,令他未能及時看見因交通意外而停在中線的中型貨車,導致沒有足夠時間及距離煞車。證供亦顯示,李駕駛的貨櫃車在大力煞車時,貨車會出現方向性的不隱定,惟原審法官亦沒考慮到李當時對此可能不知情。上訴庭認為,若原審法官考慮到上述因素,即使李為避開前方中型貨車而突然煞車,亦沒有足夠理據斷定李屬危險駕駛罪中所指,是一名遠低於專業水平及疏忽的駕駛者,故裁定李的定罪不穩妥。李秋榮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另3項在道路上駕駛狀態有問題及無牌拖車控罪,除危險駕駛罪外,李承認其餘3項罪名,罰款13,500元。案件編號﹕CACC347/05、CAAR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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