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ne 09, 2006

毆斃16歲少年 兄囚終身 弟判監10年

粉嶺屋兩幫青年因「眼超超」起爭執,其中一方「吹雞」增援,詎料有人通風報信,反遭對方持水喉通伏擊。糾黨趕往現場的一名16歲援兵遭追打至重傷,入院搶救五日不治。一對兄弟涉嫌參與襲擊,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兄長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立,依例判囚終身,胞弟則誤殺罪成,判監10年。兩被告莫宇全及莫宇榮,現年26歲及20歲,被控於06年6月9日謀殺中二學生潘福君。案發06年6月4日清晨4時許,警方接手調查後,二人已潛逃。至07年9月13日,兩被告乘船返港 ,大埔對開海域遭水警截查,發現他們是通緝犯。
08年8月8日被告的父母昨在庭上聞判後,目睹一對兒子相繼入獄,與其他親人均痛哭起來,判囚終身的哥哥莫宇全更抱頭嚎哭,步入羈留室時哭向家人道別,家人叮囑說:「堅強呀!」弟弟莫宇榮也流男兒淚,吩咐親人:「睇住阿爸阿媽呀!」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是有預謀及暴力施襲,首被告是領袖,次被告則受兄長影響,但其角色也相當重要。本案另兩名青年因誤殺罪,已分別囚6年及7年。案情指,事發當晚,一幫青年在粉嶺祥華商場平台聚集,其間跟另一幫青年因「眼超超」爭執,經勸止後離去。及後有人「吹雞」,剛踢完足球的潘會合其他同黨趕往商場,反遭在場埋伏的青年持水喉通追打。兩名被告夥其他人乘的士追截,潘走避不及,遇襲重創送院,五日後不治。

案件編號:HCCC8/08

Sunday, May 21, 2006

何文田醉司機釀兩命車禍

2006年5月21日何文田發生一宗恐怖奪命車禍,引致兩死三傷。一輛私家車失控衝過對面線,如狂牛般迎頭猛撼的士,的士被撞至倒後並擱在路邊鐵欄,兩部車儼如一堆廢鐵,的士司機及女乘客枉死;涉案私家車司機被驗出體內酒精含量超標逾兩倍被捕,他與同車的男乘客亦告受傷,一名女途人則被飛彈的碎片擊傷。兩死者家人誓言追究。
被捕司機梁x強(廿七歲),昨晨三時許,他駕豐田Aristo私家車載著姓劉(廿九歲)友人,沿宪理道向旺角行駛,當時下著微雨,途至近何文田山道交界對開,私家車突然失控衝過對面線,適時一輛載客的士駛至,被私家車猛撞。消防員接報趕至,先將黃女救出送廣華醫院急救,並繼續拯救已奄奄一息的劉,伊利沙伯醫院派出醫療隊到場協助,消防員耗時半小時才可將他救出,惟送院不治。三名傷者送院,梁與韓救治後出院,姓劉私家車乘客留醫,情況嚴重。梁在現場接受酒精呼氣測試,錄得體內酒精含量七十八微克,出院後返警署覆核測試,錄得七十二微克,仍超標逾兩倍,涉酒後駕駛被捕,獲准以五千元保釋,本周四返署報到。
枉死的士司機劉佩光(五十三歲),在六兄弟中排第三,其中一弟亦為同行。他與母親(九十歲)及一弟居藍田,與妻在十多年前離異,有一名女兒任職侍應,她與外婆同住。卅年前開始駕的士維生,以前從未遇過意外,後來因患哮喘病,一度停工十五年,靠親友接濟,至一個多月前病況好轉,重操故業任頂更司機,每周開工三晚。
女死者黃惠妍(廿八歲),事發前她截乘劉所駕的士趕往上班,不料在衞理道遭逢不幸。在深切治療部接受搶救,數十名親友趕至,黃父大為激動,高呼要教訓私家車司機。黃母正身在台灣,親友致電安慰稱:「你返先,我保證佢(女兒)等埋你,佢咁好人,未必有事。」黃弟則向記者說:「依家畀五百萬我都無用,你唯一可以幫,就係警告飲酒害人!」黃女延至早上十一時卅五分不治,親友失聲痛哭,忿忿不平稱:「無辜就死晒,飲醉酒就無事。」

Tuesday, February 28, 2006

斬女兒頭顱案被告認誤殺罪

2005年2月2日在秀茂坪順利邨寓所斬去親女頭顱,復把頭顱棄置在垃圾桶的67歲男子李志騰,早前在高院承認誤殺及蓄意傷人罪。法官於2006年3月15日索閱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至今對家人仍存有敵意,亦有自殺及暴力傾向,最終判被告到小欖精神病院接受無限期治療。法官判刑時表示,早前3名精神科醫生均證實被告患上妄想症,以為妻子對他不忠、一對子女非他所出,法庭同意被告犯案時精神錯亂,故接納把原定謀殺控罪改為誤殺。被告最近的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還押期間拒絕接受治療,對太太及子女仍感厭惡,對院友同樣懷有敵意,有嚴重暴力及自殺傾向。身材略胖、頭髮和雙眉都花白的被告李志騰,自2000年離職侍應後便已退休。控方透露,被告在案發當日弄醒正在秀茂坪順利邨利祥樓住所內熟睡的16歲女兒李玉屏,然後攻擊她,再用斧頭斬下她的頭顱。至下午3時半,20歲子李永誠返家,被告再用斧頭施襲,2人糾纏後,被告挾帶女兒頭顱和搶來的金錢逃走。被告於兩日後到警署自首,警誡下承認以斧頭斬殺女兒。
案件編號︰HCCC171/05

Wednesday, February 15, 2006

少女方慧嘉為情自殺

十六歲少女方慧嘉為情輕生,據二人所讀旺角洗衣街港九潮州公學姓吳的學務主任透露,較她細一歲鄰班同學祝姓男友「馬仔」已為方慧嘉之死深感內疚。2006年2月15日下午五時許,小男友在兄長陪同下抵達方家,向「嘉嘉」提出分手要求,「嘉嘉」聞言情緒激動,男友隨即離開,她亦衝上深水埗福榮街五十×號九樓天台,男友於樓下目擊她危立天台邊緣,立即致電報警,警員到場不久「嘉嘉」便縱身躍下,男友親睹過程。

Thursday, August 25, 2005

男童岑浩賢遇襲主謀孔敏儀

7歲男童岑浩賢,8月被冷血兇徒當街斬手,案件轟動全城。案情指出,2005年8月25日傍晚6時許,案中受傷男童岑浩賢在祖母陪同下,離開梨木樹邨第五座的補習社,突遭兩名持刀蒙面人追斬,目擊者指兇徒推開賢仔的祖母後,便按着賢仔狂斬其右臂及右大腿,賢仔全身披血身中八刀,最後由救護員送院搶救。案發翌日,特首曾蔭權旋即發表強烈言詞譴責,指兇徒冷血「人神共憤」,發動全民緝兇。新界南總區重案組當日已邀請賢仔父親岑偉成(二十七歲)及生母林月明(二十四歲)返署錄取一份詳細口供,內容主要圍繞家庭關係及私生活等;翌日,兩人接受電台訪問,岑父表示知道兇徒動機,且心中有數。被加控普通襲擊控罪的3名被告,包括被指是主腦的賢仔繼母孔敏儀(20歲)、其前度男友曾可威(23歲)和涉嫌刀手羅嘉豪(16歲)。控罪指出,3人涉嫌於同年7月8日在荃灣梨木樹邨5座地下外襲擊岑浩賢。另外3名被告包括學生陳展航(16歲)、的士司機伍德榮(47歲)及「中間人」楊勝光(25歲),連同孔敏儀等3人,改控以蓄意傷人罪名。控方曾表示,遇襲男童的繼母孔敏儀是主謀,而陳展航則是案中落刀斬人的刀手,他在事發時蒙面用菜刀斬傷岑童。伍德榮是的士司機,負責駕駛的士接載陳展航逃離現場。楊勝光是聯絡孔的中間人,懷疑當時安排刀手行動和事後逃離現場。
【東方日報專訊】鑑於警方今次面對的並非窮兇極惡的悍匪,而是來自問題家庭的成員,遂採取「收放策略」,先後三度邀請受害人繼母到警署問話,但絕非像審問主謀人,而是查問一些家庭瑣事,以減低其防範意識,即使傳媒報道案件涉及收數亦不澄清,有關策略果然奏效。據悉,有人不經意地透露懷疑丈夫有外遇,與丈夫的前妻不和及婆媳關係欠佳,不排除有人要將仇恨發洩在賢仔身上。與此同時,警方翻查所有與案件有關的錄影帶,終發現兇徒的容貌,二人雖然頭戴鴨嘴帽及戴上口罩,並在行兇後立即更換衣服,但身份仍然曝光。加上,警方尋找多間售賣類似兇刀的舖頭,終於印證購買者就是刀手。有探員表示,賢仔根本從沒有欺負同父異母的弟弟,今次案件絕對是一宗家庭悲劇。負責調查今次案件的新界南總區刑事總部高級警司陳國強來頭不小,他於七八年在加拿大一間著名大學取得商科學位,翌年回港投身警隊任職督察,是當年警隊少有的大學生,廿六年的警隊生涯中有豐富的查案經驗,平日不苟言笑的他先後駐守O記等多個刑偵部門,屢破大案。至於案件主管新界南總區刑事總部高級督察王忠巡則表示,警方今次出動三百至四百人,當中包括數十名偵緝人員,並日以繼夜密集式處理案件,各探員每日只睡四小時,其餘廿小時均調查案件。
案件編號﹕TWCC2921/05

Saturday, May 14, 2005

江錦銓醉駕罰6000

中大博士生駕駛一輛登記車主為中文大學內科及藥物治療學系研究助理、掛有聖約翰救傷隊標誌的私家車至黃大仙時撞倒「綿羊仔」後不顧而去,年輕鐵騎士在意外中死亡。見義勇為的士司機目擊意外,尾隨涉案私家車,並報警拘捕博士生。被告江錦銓(28歲),被控於2005年5月14日凌晨3時,駕駛私家車途經黃大仙竹園道近天馬苑附近,將當時27歲的「綿羊仔」司機呂君樑撞斃。被告被捕後,經呼氣測試證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7毫克。控罪又指被告發生意外後,在有人受傷的情况下沒有停車、沒有報警。
裁判官於2006年2月28日表示,目擊證人的士司機曾供稱看見兩車間出現火花,但看不清是什麼引致。法證化驗只顯示電單車想越過私家車,從而撞及另外的輕型貨車。加上沒證據指被告有意圖與電單車鬥快爬頭,所以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基於不能確定被告是否直接引起電單車墜地,所以同樣裁定在有人受傷的情况下沒有停車及沒有報警兩項罪名不成立。而被告早前已承認醉酒駕駛罪,被判罰款6000元及停牌12個月。
案件編號﹕KTCC8035/05

Saturday, January 08, 2005

ive生梁凱程、陳結茵糾黨打爆留學生頭

就讀專業育學院黃克競分校、平時兼職「模」的男學生,得悉加拿大留學生「撬牆腳」,與女友拍下親密合照後,勒令女友約會留學生假裝到公園談心,自己則與兩友人蒙面以鐵通圍毆留學生,導致他頭骨爆裂,留院逾月。涉案七男女中有兩人認罪,另五人包括主謀則否認一項蓄意傷人罪,案件08年8月8日昨在區域法院開審。
五名被告為21歲兼職模特兒陳結茵(阿Van)、19歲無業的陳信亨(阿亨)、19歲無業的區倫(區)、20歲冷氣技工湯裕豪(湯豬)及20歲兼職模特兒梁凱程(Ronny)。他們同被控於05年1月8日,在銅鑼灣花園內,連同已認罪的19歲女子蔡倩雯及20歲冷氣技工鄺健鎮,蓄意傷害19歲加拿大留學生黎家康(阿康)。蔡倩雯昨以污點證人身份供稱,她與阿亨、鄺及Ronny案發時為專院黃克競分校學生,Ronny於04年底介紹女友阿Van、區及湯豬給大家認識,當Ronny知道阿Van曾與阿康用手提電話拍下親密合照後,便向眾人表示要訓阿康。案發前一星期,Ronny於校內曾向她、陳及鄺,從書包取出一把牛肉刀、三支鐵通、手套、口罩及一個刻有Ronny與阿Van名字的打火機。
蔡續指,案發前某天Ronny集合眾人在西灣河地鐵站見面,企圖圍毆阿康,最後事敗;案發日下午,Ronny再約眾人出來,並在銅鑼灣一間遊戲機中心叫阿Van約阿康出來。阿Van約阿康在銅鑼灣花園見面談天,蔡扮阿Van的ICQ網友陪伴她,其間男友阿亨致電蔡,稱他與區負責「睇水」。不久,戴手套及口罩的Ronny、鄺及湯豬便持鐵通狂毆阿康至少10下。三人逃走時遺下一支鐵通及收藏牛肉刀的書包,她與阿Van見阿康頭破血流,倒在地上,並無施救。途人報警,阿康醒來自行入院,證實頭骨爆裂,右邊頭及耳留下傷痕。據悉,警方接報後同晚聯絡阿Van,經調查後拘捕七人。阿康於05年8月已離港返加拿大繼續升學,當時身體已無大礙,惟因其父怕他再受襲,故他沒有回港作供。
案件編號:DCCC1103/07 & 193/08

Friday, October 22, 2004

北角英皇道兩死小巴車禍

兩名被告潘永基(30歲)及廖振邦(25歲),於2005年12月22日分別被裁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以及賽車導致他人受傷罪成,被判囚2年及2年半,及停牌2年及3年。控罪指兩人於2004年10月22日清晨5時許,在北角英皇道上賽車及危險駕駛,超出該路段的規定時速50公里,導致23歲女子李麗轉及58歲男子龍啟漢死亡,17人受傷。
法官表示,由於2人所駕駛的不是私家車,乘客是付費的,他們要顧及乘客的安全。首被告潘永基在求情時稱,他感到悔意及內疚,日後不再做職業司機,而感化報告亦指他的悔意較大,故可較輕判入獄2年及停牌2年。次被告過往有廿八次交通案底及一次侵犯版權案底,而感化報告指次被告廖振邦悔意較淺,將事故責任推向首被告,故法官判他入獄2年半及停牌3年。
案件編號﹕DCCC422/05

Saturday, October 09, 2004

謀殺果欄東主4人囚終身

油麻地果欄運輸公司女職員,疑因與東主有過節,指使「契仔」與友人往教訓對方,結果東主在上班途中被「契仔」用9厘米長「蝴蝶刀」直插頸部大動脈斃命。案件於06年2月17日在高院審訊後,陪審團裁定涉案4名男女謀殺罪成,各人依例被判終身監禁。4名被告為郭家銘(22歲)、溫少健(23歲)、陳學遠(25歲)及女職員盧葵當(54歲)。其中除盧已離婚並育有一對子女外,其餘3人均是單身。案件主管新界南重案組高級偵緝督察陳江明在庭外表示,警方主要依靠事主的手提電話紀錄,成功緝拿案中被告。控方透露,盧向「契仔」首被告郭家銘投訴,指死者黃禮禎經常向她拳打腳踢之餘,盧曾與黃合資在海豐開設油站,惟最後生意告吹,黃卻沒有退款給盧。此外,黃曾着盧出資代買金鏈但卻沒有還錢,故盧指使郭教訓黃,後來郭找溫及陳幫忙。案發04年10月9日凌晨約2時,黃由青衣家中前往油麻地果欄上班,郭到青衣城埋伏,而盧則一邊用手機跟郭聯絡,一邊致電黃以探聽他的行蹤,並向郭報告黃的位置。至2時半,郭終在青衣城扶手電梯遇到黃,遂上前拉住黃的頸鏈,黃反擊不果,郭打開蝴蝶刀插向事主。郭被捕後否認蓄意殺死黃,表示只想教訓他。當時,次被告溫少健及第三被告陳學遠均在青衣城。
案件編號﹕HCCC103/05

Saturday, February 07, 2004

林磊賢嚴靜婷虐殺兩歲兒

涉嫌虐待親兒致死的夫婦林磊賢(三十八歲)及嚴靜婷(三十二歲),控罪指兩人從醫院接返三子女回家後,於○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四年二月七日虐待兩歲半的大兒子。在慈雲山慈康邨康健樓三十樓住所內涉嫌虐待或疏忽看管男嬰林泊任。死者當時僅兩歲零四個月大。法醫官檢查傷勢時,發現他全身有數十處傷痕。法醫推斷手法包括鈍物擊頭、湯匙硬塞。案中兩歲多便夭折的男童林泊任,自出生便飽受病魔折磨。他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出生後6天便要接受手術,修補其心臟的損傷,好不容易才保住性命,但身體各方面發展均受影響。林於兩歲多出院時,需靠儀器提供氧氣,亦要插胃管幫助進食,沒能力跑和跳,連走路也要用手扶助。
案件編號:DCCC 850/05

Thursday, July 10, 2003

屯門公路21死大車禍

案發於2003年7月10日早上6時半,55歲貨櫃車司機李秋榮駕駛連同無載貨拖架的「拖頭車」,沿屯門公路新界方向行駛。拖頭車循中線駛至往汀九路段一帶時,李急速煞車,「拖頭」不受控制向左擺動,把左邊慢線載有40名乘客的265M線九巴推向防撞欄,最終九巴墜落30公尺下的山坡,釀成21人死20人傷的大車禍。李秋榮原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獲上訴庭改判不小心駕駛,由監禁18個月改判入獄5個月。由於李自2005年7月至今,已服刑滿7個月,故獲當庭釋放。李在庭外表示判決公正,但對車禍造成嚴重傷亡感難過。
上訴庭強調,案件屬最嚴重的不小心駕駛,事件並導致嚴重傷亡,法庭考慮到保障公眾人士安全,故維持停牌兩年,即停牌最高刑罰。首席法官馬道立、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及高院法官麥明康在判辭指出,原審暫委法官未有考慮事發時在中線駕駛的李,其視線可能被前方兩輛貨櫃車阻擋,令他未能及時看見因交通意外而停在中線的中型貨車,導致沒有足夠時間及距離煞車。證供亦顯示,李駕駛的貨櫃車在大力煞車時,貨車會出現方向性的不隱定,惟原審法官亦沒考慮到李當時對此可能不知情。上訴庭認為,若原審法官考慮到上述因素,即使李為避開前方中型貨車而突然煞車,亦沒有足夠理據斷定李屬危險駕駛罪中所指,是一名遠低於專業水平及疏忽的駕駛者,故裁定李的定罪不穩妥。李秋榮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另3項在道路上駕駛狀態有問題及無牌拖車控罪,除危險駕駛罪外,李承認其餘3項罪名,罰款13,500元。
案件編號﹕CACC347/05、CAAR3/05